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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润芳与被告刘永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2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