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润芳与被告刘永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2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