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广和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广和架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百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广和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丁振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广和架业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以合同履行地在亳州为由驳回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错误,因本公司并没施建该工程,谈不上合同履行地问题,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应由本公司住所地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权光电项目部与亳州市广和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签订《脚手架分包合同书》,约定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承建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的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亳州市广和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亳州市广和架业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管辖条款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双方已对该工程的工程量已进行清算,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未承建该宿舍楼工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青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