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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卢翔与任正良、任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翔,任正良,任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正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银。上诉人卢翔为与被上诉人任正良、任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借款本金金额及被上诉人任银是否系借条上签名的“任宁”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二、将本案发回路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卢翔。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