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站前大街。被执行人陈某,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东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某下落,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的622202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本院在执行此案期间,申请执行人陈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陈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