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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国友,马秀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友,马秀云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郑国友,现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董运丰,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秀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阚庆国,榆树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国友诉被告马秀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友及委托代理人董运丰、被告马秀云及委托代理人阚庆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农历五月初九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我到被告家与其共同生活20天,我就出外打工,2015年11月14日我想接被告回我家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所以我提出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我和被告共同生活前给被告过彩礼款20000元、金项链一条、手表一块。金项链被告已经返还我了。同居期间我交给被告6000元作为生活费,我俩分手时被告返还我3500元。现在我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20000元。被告辩称,我和原告2015年5月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到我住处与我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近六个月。同居前原告给我过彩礼款20000元、一条金项链、一块手表。2015年11月14日我俩分手。分手时我和被告达成协议,我返还原告一条金项链,彩礼款扣除同居期间的花销剩余3500元返还原告。原告没给过我6000元生活费。所以我不欠原告彩礼款。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五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20000元。2015年11月14日原被告分手。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款2000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前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现原被告已分手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款,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秀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郑国友彩礼款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