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鲜大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鲜大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初字第12号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正街9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佳,该公司员工。被告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姜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军,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鲜大德,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鲜大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泾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