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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鉴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