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汪先旺与夏传东、孙平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先旺,夏传东,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31-1号原告:汪先旺,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宏才,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东,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孙平男,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先旺诉被告夏传东、孙平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先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夏传东、孙平男价值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先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传东、孙平男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