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杭荷兰与张龙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荷兰,张龙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3933号原告杭荷兰。委托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杭荷兰与被告张龙军、张秋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秋生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杭荷兰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张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荷兰诉称:2014年12月3日17时25分许,张龙军驾驶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区丹凤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道路“心连心药房”门前路段处时,撞上由西向东斑马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杭荷兰,造成杭荷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龙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杭荷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407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龙军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车子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17时25分许,张龙军驾驶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区丹凤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道路“心连心药房”门前路段处时,撞上由西向东斑马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杭荷兰,造成杭荷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龙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杭荷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到丹阳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6878.1元。原告的损伤于2015年9月25日经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会诊颅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2015年10月27日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分别为180天、90天、60天,并花去鉴定费4219.6元。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张秋生,其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龙军给付原告医药费6421.1元。另查明:杭荷兰发生事故前在丹阳市××千千日用品商行打零工。事故发生后,原告休息在家,商行停发其工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龙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由于被告张龙军驾驶的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44649.8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16878.1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1350元,按每天15元,鉴定营养期限90天计算,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34元,按每天18元,住院13天计算,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6300元,按每天70元,鉴定护理期限9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标准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该项费用为5400元,按60元/天,鉴定护理期限90天计算。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14940元,按每天83元,鉴定误工期限18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标准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该项费用为9900元,按55元/天,鉴定误工期限180天计算。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总的损失为83911.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75449.8元,余款8462.1元由被告张龙军赔偿给原告。由于被告张龙军已给付原告6421.1元,故被告张龙军还需给付原告204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荷兰各项损失75449.8元。二、被告张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荷兰各项损失204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鉴定费4219.6元,合计5060.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韦 玲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道 娟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