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艳与于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于君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56号原告周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君权,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与被告于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