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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艳与于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于君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56号原告周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君权,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与被告于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