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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8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亮与唐尧,代永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唐尧,代永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8108号原告张亮,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唐尧,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代永林,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唐尧、代永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