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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5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姚全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姚全,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5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西华林街88号负责人杨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雁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全。原审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裁。委托代理人徐雁云,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姚全从沃尔玛山姆会员店处购买了“良心土地”牌新疆核桃仁共20袋,商品型号、重量等信息均一致,单价68元,总计1360元。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蛋白质每100克含20.2克等相应数值。庭审中,姚全提交常州一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主张对涉案商品脂肪含量每百克为57.9克;沃尔玛山姆会员店质证真实性无法判定,不认可。沃尔玛山姆会员店提交检验报告、品质检验报告等,主张检验站抽检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标签合格,供货商是合法供应公司等;姚全质证认为检验报告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出具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4日,与本案无关联性;品质检验报告是生产厂家自行检验,无权威性。沃尔玛山姆会员店另陈述称其提交检测的脂肪含量每百克为62.9克,涉案商品脂肪含量均在该比例左右,商品标签制作是根据深圳监测站检测的报告制作的,实际标注含量与真实含量有出入。以上事实,由姚全提交的发票、产品包装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审原告姚全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原审被告退还姚全货款136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13600元;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食品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食品标签亦应清楚、易辨识。沃尔玛山姆会员店自认涉案商品脂肪含量比例均在每百克含62.9克左右,营养标签标注值22.2克与实际含量有出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营养成分含量允许误差的范围应符合不超过120%标示值,涉案产品脂肪实际含量却两倍于标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另一方面,该标示值亦对消费者的购买判断产生影响,足以发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沃尔玛山姆会员店作为销售者应完善进货检查机制,对商品进行合理的严格审查,从而杜绝相关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沃尔玛山姆会员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商品尽到相关审查义务,销售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涉案商品,可以认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关于沃尔玛山姆会员店抗辩认为姚全消费并未造成损害,十倍赔偿无依据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要求赔偿并非以受到人身等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销售者存在销售违反规定的行为,消费者便可依法主张赔偿。本案中,沃尔玛山姆会员店销售的商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仅营养标示值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姚全据此主张十倍赔偿缺乏依据,但商品标示值足以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姚全要求沃尔玛山姆会员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姚全并可以要求沃尔玛山姆会员店给予三倍价款的赔偿,即4080元。沃尔玛公司对沃尔玛山姆会员店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姚全货款1360元,姚全同时退回涉案商品新疆核桃仁20袋,如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袋68元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全姚全赔偿金4080元。三、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对沃尔玛山姆会员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姚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沃尔玛山姆会员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超出姚全的诉讼请求,姚全仅诉请“退一赔十”,并未变更过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却以欺诈为由,判决上诉人“退一赔三”;姚全主张十倍赔偿依据不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姚全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在一审时自认涉案商品脂肪含量比例均在每百克含62.9克左右,与其出售的涉案商品营养标签标注值误差超出国家标准,该标示值亦对消费者的购买判断产生影响,足以发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姚全诉请为要求上诉人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但依据尚不充分,原审法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令上诉人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沃尔玛山姆会员店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上诉人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