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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田俊成诉南通大辰劳务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成,张雅辉,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田俊成,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原告:张雅辉,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宝林,系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被告承建松原市柏屹华庭工程期间,聘用原告田俊成做安全员,原告张雅辉做会计,截至2012年1月17日,被告欠二原告工资56567.33元,被告松原柏屹华庭项目部经理宗序国为二原告出具欠条及工资结算单,经索要未果。现请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6567.33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俊成、张雅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焱审判员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