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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丁金水与吴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双喜,丁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双喜,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水,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双喜与被上诉人丁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双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广,被上诉人丁金水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文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2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慧萍审 判 员  范道云代理审判员  郎继栋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