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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赵雨与张卫华、任双双、刘婷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雨,张卫华,任双双,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2号申请人:赵雨,女,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张卫华,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任双双,女,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刘婷婷,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赵雨、张卫华、任双双、刘婷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雨、张卫华、任双双、刘婷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0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赔偿任双双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4元。(已履行完毕)二、赵雨赔偿刘婷婷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9元。(已履行完毕)三、张卫华的车辆损失由赵雨所有的车辆皖F×××××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四、赵雨与张卫华、任双双、刘婷婷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