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6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与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蔡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蔡挺,唐哨风,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631-2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负责人:江勇。被告: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风。被告:蔡挺。被告:唐哨风。被告: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被告: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风。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风。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诉被告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蔡挺、唐哨风、杭州新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按减少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负担。其余预缴部分受理费141244元退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徐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