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群,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闫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昌人社监理字[2014]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昌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昌图县龙兴佳园小区项目中拖欠劳动者工资。申请执行人受理后,经过对工程施工方及相关负责人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拖欠施工方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支付姜振宇等39人工资款74.78万元。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昌人社监理字[2014]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昌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在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支付拖欠的工资,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受理欠薪案件投诉情况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处理报批表、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强制的执行催告书等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昌图县铭昊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昌人社监理字[2014]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昌人社监理字[2014]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