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发勤与李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勤,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孙发勤,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古郊乡古郊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梅,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内社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发勤依据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李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梅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孙发勤不当得利款507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供提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孙发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赵书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靳石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