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朱红清与朱汉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清,朱汉兴,朱汉斌,朱汉茹,朱汉成,苏秀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朱红清,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日,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汉兴,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25日,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朱汉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朱汉茹,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1日,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朱汉成,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2日,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苏秀芳,女,汉族,生于1933年1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清诉被告朱汉兴、朱汉斌、朱汉茹、朱汉成、苏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红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朱红清负担。审 判 长 杨智勇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人民陪审员 邓汶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