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17-2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88号709室。负责人孟广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辉、季桂凤,均系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号1136室,(。法定代表人顾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安装款1369360元及违约金68468元;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9000元;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所负担的诉讼费23541元直接支付给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及房产登记;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773元已被本院扣划,扣除执行费17759元余款430014元已发放给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执行中,本院冻结了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债权,但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