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金茹与焦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茹,焦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724号原告张金茹,个体户。被告焦彬,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茹与被告焦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茹经传票传唤,未能准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张金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新娟人民陪审员 宋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