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仵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仵允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村。法定代表人:邱兵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仵允超。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仵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嵇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邱兵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仵允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仵允超长期向原告购买柴油,截止2013年10月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油款968000元,被告承诺于同年11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2013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所欠油款于2014年1月10日前归还,且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所欠油款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提供部分财产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6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45280元(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合计人民币1413280元。诉讼中,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数额变更为414992.36元,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仵允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欠条》一份,用于证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3年10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68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且被告承诺如逾期归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事实。证据2.《协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再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68000元,承诺于2014年1月10日还清并同意自2013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事实。对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仵允超缺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仵允超曾向多次向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柴油。2013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柴油款人民币968000元。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如被告逾期不还,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后因被告未能按前述《欠条》约定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一份,被告在协议中再次对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6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承诺于2014年1月10日前归还,并同意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协议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上述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仵允超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能按照《欠条》及《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引发纠纷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6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部分的诉请,经本院审核,符合双方的约定,亦未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仵允超支付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68000元;二、被告仵允超支付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14992.36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其后利息按年利率2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二项合计人民币1382992.3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被告仵允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0元减半收取8760元,由被告仵允超负担8623元,由原告德清县三亚油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