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绛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587号原告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保全。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