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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与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陵县钰祥纺织有限公司,许德军,刘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住所地:陵城区陵州路***号。负责人:张志刚,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文伯,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武佑街北首。法定代表人:许德军,经理。被执行人: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文佑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贾玉栋,经理。被执行人:陵县钰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于集乡于集街南段。法定代表人:苏学升,经理。被执行人:许德军。被执行人:刘少凤。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陵县钰祥纺织有限公司、许德军、刘少凤(2015)德中商初字第3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陵县钰祥纺织有限公司、许德军、刘少凤(2015)德中商初字第3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