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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殿新与林建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殿新,林建祥,郭中桥,荆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徐殿新,男,1964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建祥,男,1959年6月29日生,满族,公务员,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中桥,男,1957年2月4日生,满族,公务员,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荆春芳,女,1961年10月10日生,满族,公务员,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殿新诉被执行人林建祥、郭中桥、荆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2)伊环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