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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成友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3刑初2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友,男,1995年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友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成友与雷某(另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凶器到贵阳市白云区步行街周边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当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成友与雷某在贵阳市白云区步行街尾随宋某母子至白云区圣龙华府小区9栋附近,被告人张成友先上前持刀威胁宋某,让其交出财物,后雷某从张成友手中拿过刀抵在宋某儿子身上相威胁,宋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各一张)交给张成友、雷某两人。随后张成友、雷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成友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成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人雷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刘靖、李伟出具的抓获经过,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成友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成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友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成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成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雪恒人民陪审员  章凤菊人民陪审员  杨永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