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长治市城东区东升工矿物资供应站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治市城东区东升工矿物资供应站,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财保1号申请人长治市城东区东升工矿物资供应站。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凯丰市场南二期十一排法定代表人刘平,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马晓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EE康城。机构代码证:69383529-6。法定代表人白凤忠,该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起至2010年12月份,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西卓子煤矿提供矿山配件,经结算,被申请人累计欠申请人200000元本金。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款、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帐号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柳红省审判员 杨国祥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