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华,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上诉人陈金华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故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原审法院已经告知上诉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完育审判员 陈金发审判员 刘开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颖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