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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林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邓志卫、李春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卫,李春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林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志卫。被告人李春运,曾用名李耀礼。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志卫、李春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刘新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志卫、李春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陂副村金保林场(以下简称金保林场)由被告人邓志卫承包经营。2013年3月,被告邓志卫听说改种造林申请立项可以获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就想通过改种造林立项获取国家的项目补助资金。为了得到林业部门的支持和立项,被告人邓志卫找到与北湖区林业局鲁塘林业站站长何生(2014年11月18日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是同学关系的邓用生,通过邓用生联系到何生一起到金保林场实地查看。经实地查看后,何生建议邓志卫在金保林场改种楠竹,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指导,并告知北湖区现在是封山育林禁伐,不办理采伐手续,金保林场内现有树木须保留,不得采伐。4月至6月,被告人邓志卫没有听从何生的意见,雇佣挖机和工人一边在金保林场进行修路、清灌、打坑、栽种楠竹,一边使用挖机、油锯伐倒金保林场内部分林木出山销售。期间,邓志卫再次联系何生到金保林场查看指导,何生到现场见金保林场部分树木被采伐,口头表示要对其进行处罚,并不得再采伐树木。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春运和黄世伟(在逃)听闻邓志卫要销售金保林场剩余活立木的信息后,主动找到邓志卫要购买。经过几次商谈、议价后,被告人邓志卫明知北湖区辖区实行封山育林,无法办理林木采购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承包金保林场的杉木、杂木以47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春运和黄世伟进行采伐。7月初,被告人李春运和黄世伟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金保林场的杉树,杂木全部采伐完毕。采伐期间,邓志卫多次到伐区现场查看。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金保林场被采伐面积57.5亩,采伐蓄积241.2立方米,材积156.6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357元。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李春运和黄世伟采伐范围补充鉴定:面积为31.1亩、蓄积145.5立方米、材积94.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春运于2015年1月8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邓志卫缴纳了销售金保林场的杉木、杂木所得赃款47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志卫、李春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邓志卫、李春运的供述,证人邓圣辉、邓圣会、邓爱英、邓双庭、何生、邓海平、邓仁圣、邓贤永、邓用生、李东芳、胡松爱、周家宏、欧阳见华、李组康、李土平的证人证言,金保林场承包合同,金保林场承包补充协议,金保林场承包合同全权转让协议,买卖金保林场零杉杂木山林一片砍伐经营协议,邓志卫收卖树款收条,(2014)郴北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现场辩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郴旭鸿所(2015)林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书,郴旭鸿所(2015)林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书(补充),被告人邓志卫、李春运的身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邓志卫、李春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共同滥伐林木蓄积145.5立方米,被告人邓志卫单独滥伐林木蓄积95.7立方米,数量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志卫、李春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春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志卫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上缴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邓志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春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志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春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罪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邓志卫违法所得47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纳新人民陪审员  曹和平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