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新与被告孙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孙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王立新。被告孙明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责人:焦宗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孙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立新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乔新龙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