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刑初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无业,住砀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守海、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黄某、李某、彭某在砀山县砀城镇西关西城狗肉馆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因付账问题黄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将黄某的脸部、鼻部、右眼部打伤。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黄某、李某、彭某在砀山县砀城镇西关“西城狗肉馆”就餐。后王某与黄某因付账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在打斗中,王某用拳头将黄某的脸部、鼻部、右眼部打伤。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到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了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彭某的证言、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砀)公(司)鉴(损伤)字(2015)2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和黄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操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