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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长伟申请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伟,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林长伟,男,1967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伊通镇,证件号码210222196709058716。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政府,地址营城子镇。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林长伟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政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长伟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政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长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政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长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