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寅龙、谷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寅龙,谷春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96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运起,该社职工。被告王寅龙。被告谷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寅龙、谷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