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张某有探视女儿王铱涵的权利,王某应予协助。具体方式为:张某于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五至王某处接女儿,于该周的周日下午将女儿送回王某处。因王某未能履行协助张某探视女儿王铱涵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年6月张某应享有的探视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中2015年6月张某应享有的探视权执行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