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颜尧义与张以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尧义,张以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颜尧义,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以富,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尧义与被告张以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尧义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尧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颜尧义负担。审判员 代文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