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金星、邱虹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金星,邱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0079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法定代表人陶志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代苏宁,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星。被告:邱虹。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张金星、邱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星、邱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