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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8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万松岳申请执行康火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松岳,康火炎,陈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826-1号申请执行人:万松岳,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5日,住禹州市顺店镇康城村*组。被执行人:康火炎,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9日,住禹州市顺店镇谷北村*组。被执行人:陈红杰,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2日,住禹州市和平路**号。申请执行人万松岳申请被执行人康火炎、陈红杰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火炎、陈红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