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小七出庭,指控:2016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驾驶牌号为赣K×××××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上城区玛利亚医院出发,当其沿秋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秋涛路467号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