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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荣门与佛山市南海区骑胜康体器材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门,佛山市南海区骑胜康体器材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11号原告:李荣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燕林,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仕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骑胜康体器材厂。经营者:任一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江波,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李荣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骑胜康体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门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门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刘俊霞二○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