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全,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全。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刘成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上诉人王志全因与被上诉人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王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张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王志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1元,退还王志全。原审裁定后,王志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张旭是协助案外人高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此张旭才涉嫌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因张旭本人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故本案为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张旭提供的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证明张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泗阳县公安局侦查,并已经被移送审查起诉。因张旭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罪,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志全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