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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7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文一涛与韦彪、周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一涛,韦彪,周文,韦慧,韦耀文,王亮清,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675号原告文一涛。被告韦彪。被告周文。被告韦慧。被告韦耀文。被告王亮清。被告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慧。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韦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一涛诉被告韦彪、周文、韦慧、韦耀文、王亮清、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一涛在起诉后于2015年12月3日与被告韦彪、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亮清和韦耀文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原告文一涛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彪、周文、韦慧、韦耀文、王亮清、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一涛撤回对被告韦彪、周文、韦慧、韦耀文、王亮清、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原告文一涛承担。审判员  赵光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