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8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587号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岳路158号松柏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9680-2。法定代表人王明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树满,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四里64号湖光大厦18楼AB室。法定代表人杨小奋,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