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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杰诉李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94号原告:马某,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某某,男,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