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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屠池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屠池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65号罪犯屠池,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宁海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甬宁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屠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同案犯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0年8月21日以(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屠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屠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屠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屠池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