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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发明与王安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明,王安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发明,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艺珍,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文,男,1969年2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明与被告王安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发明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