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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8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信留英与王新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留英,王新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255号原告信留英,女。被告王新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留英与被告王新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9.50元,退还原告569.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