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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玉华与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1号申请人胡玉华,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十八家子乡水泉村**组,身份证号码:2112241952********,系死亡患者李兴范妻子。委托代理人李超,男,汉族,1983年0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12241983********,系申请人胡玉华之子。委托代理人胡艳华,女,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身份证号码:2112021964********,系申请人胡玉华妹妹。申请人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铁岭市昌图县老城镇。法定代表人宫士义,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欧刚,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尤辉,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护士长。申请人胡玉华丈夫李兴范于2015年08月16日上午09点因骑电动车摔伤到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就诊,院方对其行伤口清创,消毒等治疗后,患者回家。08月20日晚患者感觉咀嚼不变,于21日早去铁岭市中心医院就诊,中心医院怀疑该患系破伤风,转至沈阳陆军总院,确诊为破伤风,患者于24日早04点51分死亡。患者认为院方未对该患者注射防破伤风血清导致患者死亡,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产生纠纷。申请人胡玉华与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7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赔偿胡玉华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490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玉华与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玉华与昌图县老城镇中心卫生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