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和庆敏与赵昌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庆敏,赵昌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5号原告和庆敏。被告赵昌伟。原告和庆敏诉被告赵昌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加工款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庆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