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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和庆敏与赵昌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庆敏,赵昌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5号原告和庆敏。被告赵昌伟。原告和庆敏诉被告赵昌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加工款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庆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