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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诗波、黄纯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诗波,黄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特2号申请人刘诗波。委托代理人刘堂富,系申请人刘诗波父亲。申请人黄纯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诗波与申请人黄纯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诗波与申请人黄纯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经白河县城关镇中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黄纯辉已全额支付了刘诗波在实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的所有医疗费用,并支付了2000元生活费。二、剔除第一条所列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外,黄纯辉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赔偿刘诗波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捌万元(80000元)人民币。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诗波与申请人黄纯辉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