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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乔鸽与北京晟东诚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鸽,北京晟东诚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44号原告乔鸽,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北京晟东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8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79997679-1。法定代表人范向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潘敬萍,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金寨县。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 来自